公司给职工发了聘用书为何工作裁定却败诉了
根据《劳作合同法》*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追赶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现图文公司未与孟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关于其建议公司制造的《聘用书》具有劳作合同性质的定见,法院以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间虽列明有孟某的作业岗位、作业时间、作业地址和作业职位,但未记载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劳作维护、劳作条件等劳作合同中应具有的内容,亦未有两边劳作联系及权力义务的清晰约好,故不能确定其具有了书面劳作合同的性质。
图文公司关于《聘用书》应视为两边的劳作合同的建议不能树立,法院不予支撑。根据法令规则,图文公司应付出孟某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
核心内容:在交通事故索赔上,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误区,包括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三大误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
(一)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
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当事人有确凿证据的话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