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鉴定人则是负责鉴定的人员。那么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下面由濮阳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
(一)、具有**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机关从事**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