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在哪些情况下濮阳律师办案人员应当自行躲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矩,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需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自行躲避,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官僚求他们躲避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则还明晰规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矩接见会面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假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背了上述规矩的,应当清查法则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官僚求他们躲避。因为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现在整个审理进程的揭穿进行,不容许有背地里生意。假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暗里接受了一方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许违背规矩在不应当接见会面当事人及其托付人的时候,接见会面了一方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那么对其他一方当事人明显就不公正。就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发生影响。所以,一方面,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要清查其行政责任,比如要遭到行政纪律处置。假设构成纳贿的,还要清查其法则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躲避,不能再处理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假设发现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有官僚求他们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