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明于2014年5月入职A公司,任车间主任一职。2014年9月A公司认为小明不适合车间主任职位,将其调至物流部经理岗位,同时工资下降10%。小明认同调岗但不同意降薪。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后,小明在9月1号开始到物流部工作,但没有在工资调整单上签字。10月初,小明收到9月份工资后发现工资已经降了10%,少了近1000元。于是找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理论。双方沟通无果,小明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
从案例描述中看,虽然小明从9月份开始在新部门新岗位工作,但双方并没有就调岗降薪的达成书面协议,应属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口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与仲裁委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而2013年2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出台,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
核心内容:在交通事故索赔上,当事人或多或少存在误区,包括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不能同时主张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三大误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索赔的误区:
(一)机动车一方注定是冤大头
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输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否则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当事人有确凿证据的话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重新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