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原则完善作业主张加班薪酬未获支撑
1、约好加班薪酬核算规范及7日贰言期。本案中,两头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约好,核算加班薪酬的基数为北京市濮阳律师低薪酬。若劳动者对薪酬支付情况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薪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贰言,否则视为员工对支付薪酬数额的认可。我们说,单凭这些规矩不可能处理加班薪酬方面的全部问题,但是有类似规矩将有助于用人单位有据可循,以应对劳动争议。
2、约好《员工手册》等规章原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以往案例中我们也曾分析过,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原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首要目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证明用人单位曾向劳动者送达过《员工手册》。且本案中,用人单位关于加班需求预先央求的规矩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学习。
3、关于提前30日间断劳动合同。本案两头《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间断,而用人单位于2015年1月23日提前告诉劳动者间断《劳动合同》的作法符合相关法则规矩也值得我们学习。但在此现象下用人单位需支付间断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们的公开课中也曾告诉用人单位怎样尽量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小窍门,没有掌握这小窍门的用人单位能够参加我们濮阳律师新一期的公开课以便获得更多劳动用工处理方面的知识。
财产保全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