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7-02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生活服务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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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具体项目及标准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一)项、*(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监察职责和内容
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监察机构。
(一)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聘任劳动**监察员。
(二)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