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5-05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生活服务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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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二、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条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三人订立合同。
【案例回放】
小明于2014年5月入职A公司,任车间主任一职。2014年9月A公司认为小明不适合车间主任职位,将其调至物流部经理岗位,同时工资下降10%。小明认同调岗但不同意降薪。经过与公司多次沟通后,小明在9月1号开始到物流部工作,但没有在工资调整单上签字。10月初,小明收到9月份工资后发现工资已经降了10%,少了近1000元。于是找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理论。双方沟通无果,小明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
从案例描述中看,虽然小明从9月份开始在新部门新岗位工作,但双方并没有就调岗降薪的达成书面协议,应属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口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与仲裁委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而2013年2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出台,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