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4-07-01 |
有 效 期: | 9999 |
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生活服务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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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职责和内容
市和县级市、区(开发区)劳动**部门设立相应的劳动**监察机构。
(一)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聘任劳动**监察员。
(二)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